第一條 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活動,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,保護環境,推動迴圈經濟發展,根據《迴圈經濟促進法》、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,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,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,經過回收、加工處理,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。
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舊金屬,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,廢舊電子產品,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,廢舊 木材及其製品,作為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品、殘次品,造紙原料、廢輕化原料、廢玻璃及其它可回收利用的 廢棄物品等。
危險廢物、報廢汽車等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管理,規章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堅持統一規劃,合理佈局、因地制宜、注重實效,政府推動、市場引導,企業實施、公眾參與的方針,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,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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